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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2009臺北縣石碇鄉文化節-野溪茶宴」發現石碇之美攝影比賽 [彰化縣攝影學會--影賽快訊]
「2009臺北縣石碇鄉文化節-野溪茶宴」
發現石碇之美攝影比賽
2 活動主旨:為發揚台北縣石碇鄉境內豐富的山川、生態等自然景觀,及生活、建築等各項人文風情,並鼓勵全民來石碇觀光旅遊,捕捉有著美譽的石碇之美。
2 指導單位:臺北縣議會、石碇鄉民代表會
2 主辦單位:臺北縣政府、石碇鄉公所
2 攝影題材:以「發現石碇之美」為主題,石碇鄉境內各項自然景觀、民俗風情、政經活動、交通建設、建築設施皆可。
2 活動辦法:
1. 作品規格,凡愛好攝影者,不限相機類型,傳統相機與數位相機,使用數位相機者,畫素品質須在600萬畫素以上。參賽時,繳交作品不限軟片相紙廠牌、彩色黑白照片不拘,一律沖洗放大至8X12吋(須同時附上電子檔或膠卷)照片參賽,張數不限,連作不收。
2. 比賽資格:凡愛好攝影人士及業餘人士均可歡迎參加,更歡迎家庭一同參加。
3. 收件日期:即日起至98年6月20日止(以郵戳為憑)。
4. 收件地址:以雙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寄至(337)桃園縣大園鄉內海村6鄰58-3號,註明「徵選發現石碇之美攝影比賽」。(不接受電子寄件)
5. 洽詢電話:03-3861218#11,曾先生 或 02-26631354蔡館長
2 評選
1. 評選: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,預計98年6月25日公開評審,歡迎參觀。
2. 頒獎及展覽日期:
(1) 頒獎日期:98年7月11日
(2) 展覽日期:98年7月11日至8月31日
(3) 展覽地點:石碇國小(活動結束後作品移至石碇圖書館展覽)
2 名次獎項:
第一名,獎金壹萬元整,冠軍獎狀乙面
第二名,獎金伍仟元整,亞軍獎狀乙面
第三名,獎金參仟元整,季軍獎狀乙面
優選十名,獎狀乙面
佳作十五名,獎狀乙面
2 附則:
1.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。
2. 參賽作品需未經公開發表,且不得翻拍拷貝、電腦改色重製等;經查有前述情事者,一律取消資格,得獎作品則由主辦單位追回該獎項,獎位不予遞補
3. 參賽作品,請於每張相紙背面浮貼個人資料,詳實填寫題名、參賽者姓名、地址、聯絡電話等資料、資料不全不列入評選。
4. 各類前三名獎項每人限得壹獎,若作品未達到評審標準得從缺。
5. 獲獎作品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,交付底片、或數位電子原始檔審核〈底片或數位電子原始檔概不退件〉,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。
6. 得獎者須依規定扣繳相關所得稅額。
7. 凡參賽作品因郵寄途中或不可抗拒之災害造成作品損害,主辦單位恕不負責。
8. 得獎作品,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,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有宣傳發表、製作廣告、媒體刊登、雜誌報導等權利,不另計酬。
9. 凡參加本競賽活動,視同承認本規則之各項規定。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補充或修正,將以最新公告為主;主辦、承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品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之權利。
「2009臺北縣石碇鄉文化節-野溪茶宴」
發現石碇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暨著作權轉讓同意書
作品名稱
作品資料
□底片拍攝  □數位拍攝
拍攝地點
石碇­­­­­­­­鄉_______________________(請簡述地點)
姓  名
性  別
□男 □女
出生日期
年  月  日
身分證字號
通訊地址
聯絡電話
行動電話
電子信箱
本人­­____________參與「2009臺北縣石碇鄉文化節-野溪茶宴」發現石碇之美攝影比賽活動,茲同意於得獎後,將參賽之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及一切延伸權利全部轉讓予主辦單位,主(承)辦單位可進行任何宣傳、編輯、出版及製作(重製)之活動。
立同意書人: 簽章:
身分證字號:
地址:
註: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,並黏貼於作品背後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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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劉明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